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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时间:2016-12-29 作者/编辑:系统管理员 来源: 点击:
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教师〔2016〕13号




各市、省直管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中专学校: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2013〕67号)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中职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事职业教育,加快构建我省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设置教师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现将《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9月29日




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实践,全面履行教师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为推进普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特点,特制定本条件。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职在岗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三条 遵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立德树人,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 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达到申报上一级岗位基本任期年限要求。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达到规定要求,其中担任校长(含副校长,下同)岗位的还应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职称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具备免试条件)。


第七条  身心健康,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因违反《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试行)》,年度考核确定不合格的,当年不得申报,并从下一年度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二)受到党纪或行政处分未满处分期,不得申报;


(三)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挟私报复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年度起5年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及资历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40周岁以下申报者必须具备硕士学位),受聘高级讲师或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满5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后,具有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经转评后满一年,前后累计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条  能力条件


(一)具有现代职业教育理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结合所教专业(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专业(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业绩卓著,熟练应用信息技术等先进教学手段,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风格。在课程体系建设、教育教学方法改革、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已经推广,得以广泛运用。撰写1篇高水平的反映本专业(学科)前沿的专业发展规划报告。


(三)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工作量饱满。其中校长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专业(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担任学校中层管理干部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本校同专业(学科)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四)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工作3年以上(其中任现职以来1年以上),并取得突出成绩。


(五)在引领校本培训、校本教研和指导中青年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有较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基本任期内,每学期听课指导及主持研讨不少于6节(次),开设校内公开课不少于1节;开设校际公开课或县级以上专题讲座(含承担县级以上教师培训任务)年均不少于1次,并获得好评。任现职以来,所指导的教师在省级以上教育部门举办的信息化教学大赛、优质课评比、教学基本功竞赛、职业教育技能大赛等活动中获国家级三等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六)专业课教师必须取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双师型”教师资格。每两年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中等师范学校和教师进修学校教师到中小学、幼儿园,下同)进行专业实践两个月以上时间的经历,并提交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文化基础课教师也须定期到企业、生产服务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提交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七)申报当年参加由省级教育部门组织的考评课达到良好以上等次。


第十一条  业绩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被评为省特级教师,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


(二)被评为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或后备人选,或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或江淮名师,或担任班主任工作,所带班级被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授予先进班集体等称号。


(三)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署名前3名),或获得全国职业院校信息化教学大赛一等奖,或获得全国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大赛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四)被评为省级专业或学科带头人,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职业教育科学规划课题1项或1门省级以上精品课程,或主持推广、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或处理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通过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鉴定。


(五)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教育、文化、体育部门主办的省级以上汇演、汇展或比赛中,获得国家级二等奖、省级一等奖以上奖励。


(六)指导学生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以上(至少有1篇在全国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


(二)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合著由本人撰写的占一半以上)2部。


(三)主编国家规划教材2部,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的经国家或行业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规划教材2部。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条件中的业务能力、业绩成果以及论文著作等,除破格申报外,均指任现职以来的成果。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所称“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是指: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专业报告作者,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


(二)所指学历、年限、数量、等级以上等均含本数。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二等奖以上奖励含二等奖等。


(三)所称“主持或承担”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第十五条  本条件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能力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依据《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三条  申报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须符合《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四条  申报正高级讲师职称,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通过岗位竞争推荐,参加评审和聘用。


第五条  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实行评审制度,评委会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组建,设在省教育厅,并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六条  教师申报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须个人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申报材料具体要求按当年度评审工作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要求和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确定参加竞争推荐人选,并组织竞争推荐。


第八条  学校(单位)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人),对参加竞争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


第九条  学校(单位)根据推荐委员会的推荐意见,结合参加竞争推荐人员任现职以来各学年度的考核情况,按拟分配的推荐数额,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条  申报人所在学校(单位)对通过推荐拟参加评审的人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及时送呈报部门。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审查确认后,由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呈报省中职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并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二条  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正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受理申报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组织专人(须有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核实,符合规定要求后,再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实际,采取科学、有效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综合评价。评审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论文著作鉴定。正高级讲师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人提交的论文进行匿名鉴定,形成专家鉴定意见。


(二)组织答辩。采用现场答辩或远程视频答辩等方式,围绕申报人员的能力、业绩、学术成果等方面进行教育教学水平鉴定。


(三)学科组评议。组织召开评审会,专业(学科)组成员分组审阅评审材料,集体评议讨论,提出初步评议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表决。专业(学科)评议组向评审委员会汇报评议情况,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审议,进行综合评价,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六)评审结果审核。省高评会评审结果在安徽省教育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度不再重新召开评审会议对其进行复议,也不得再改报其他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五条  对经核准公布,获得正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改革试点期间暂不实行破格申报评审。其他未尽事项,按照《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皖人发〔2004〕80号)、《安徽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施细则(试行)》(皖人发〔2004〕8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